为进一步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扩大对外开放,加强东西合作,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推动西吉经济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西吉实际,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和“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鼓励区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创业,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产业都向外来投资者开放。工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实行项目备案制。有关部门可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3、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进一步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对以生产经营和商业批发为主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实缴额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对于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注册资本在3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对于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业务为主的注册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工业性招商引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
二、土地政策
4、生产性投资项目征用国有土地,属于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
5、根据投资新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用地100亩 以上的项目用地,可先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上缴国家的部分,缓缴地方应缴部分。
6、生产性项目征用国有土地的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可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企业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进园区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可按基准地价最低标准执行;利用高新技术兴办的项目,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优惠;工业园区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土地使用可作为个案处理。
7、使用三荒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从事农牧业综合开发的,经拍卖、承包或无偿划拨使用后,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期间按法律程序允许转让或抵押。
8、租用工业园区土地办厂,项目建设期间免交租金。投产后土地租金按基准地价乘以同期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租期最长可达50年,签约时先付20年租金,其余在租期内分期付清,并由国土部门与投资商签订《工业园区土地租用合同》。企业在租用期间,可随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9、对于县城或集镇中心地段的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的办法取得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在整体迁入园区后,对原企业占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回储备,通过拍卖或开发建设等方式进行再利用,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全部上缴县财政,其中50%返还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50%返还给企业用于启动生产。
三、税收政策
来我县投资的企业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及程序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0、凡在我县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核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凡外省区在我县依法设立的投资企业,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3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经自治区经协部门认定后,领取《东西合作认证书》的,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1)凡投资新办自治区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免税期满后,2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上述(1)、(2)项减免税优惠后,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的投资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5、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6、新办服务性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 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7、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 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18、企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引进技术及人才政策
19、鼓励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用于奖励引进人才的奖励经费可以列入成本。专利、商标及其他科研成果等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作价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入股或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企业自行商定。
20、向我县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受益单位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3-5年内,受益企业可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
21、实行引进人才“优惠卡制度”。凡来我县投资的企业家、企业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可持有引进人才优惠卡。优惠卡由企业或个人申请,县人事劳动局核发,凭优惠卡可直接办理西吉县非农业户口。同时,在西吉县境内,持卡者在社会保险、购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学、继续教育、评选先进等方面享受我县公民同等待遇。
22、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懂经营、善管理的工作人员创办、领办企业,在企业工作期间,可保留其行政事业编制和工资待遇,对业绩突出者进行重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我县国有、集体、民营及私营企业就业,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五、规费政策
23、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既多部门、单位联合办公,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审批项目牵涉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县招商局牵头,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批。涉及国家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县内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收费项目能免收的一律免收。
24、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手续费只收工本费。
25、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园区管委会梳理后向园区内企业公布,目录以外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目录以内的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规定下限的50%。
六、奖励政策
26、建立招商引资专项发展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重点用于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奖励和贷款贴息。对国有、民营企业执行同一贷款贴息标准。
27、对引进县外资金来我县投资的中介人或中介组织,按资金实际到位数额的多少、利率高低、使用年限等,除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外,由县政府按到位资金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为引进县外资金提供有效信息、帮助开展劳务培训的中介人或组织,将根据实际贡献的大小,由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8、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园区基础设施可以无偿使用,不再另行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
29、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推荐,提拔重用或解决待遇。
30、除上述奖励外,对向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受益企业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园区管委会将在项目投产后3年内按每年新增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新增利润在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利润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增利润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31、本政策自2004年5月 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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